全国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正式判决
时间:2022-06-26关注:
危险作业案正式判决
6月13日,全国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非事故类行刑衔接案件)成功判决。浙江金华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经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期间企业仍正常持续生产作业。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一直处于不能工作的关闭瘫痪状态。
知识拓展
消防设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具体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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