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技能知识: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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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 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经济补偿、规范劳 务派遣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为一种用工方式的劳务派遣被滥 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对劳务派遣单位 实行行政许可,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2013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业务作了细化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条也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权,也不会听命于另一方。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在劳动合同中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平等和自愿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平等就谈不上自愿,自愿是平等的表现。
2.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签订劳动合同。
3.合法公平原则
合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方式骗取对方信任或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撤销合同,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撤销。二是修改合同,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予以修改。三是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由第三方代替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友好合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与订立是相同的,包括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了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至第43条对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法定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办法。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会职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但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1.集体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 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集体合同的类别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 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 二 ) 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标准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工会的作用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3.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②工作地点。
③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④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⑤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⑦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⑧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⑨经济补偿等费用。
⑩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①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迎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四)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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