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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21项重点整治内容

    时间:2023-05-02关注:79

    摘要

    1.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以采代建或者边建边采、边探边采、边掘边采的;

    3.超越采矿权范围实施探矿、掘进作业或者超深越界盗采国家和邻矿资源的;

    4.违规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

    5.违规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或非法分包采掘工程的;

    6.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实质监理的;

    7.“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8.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的;

    9.地下矿山建设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的;

    10.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未配备与采掘工程项目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的;

    11.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提升、铲装、运输等淘汰设备的;

    12.地下矿山未查清矿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地下采空区分布状态,盲目组织施工的;

    1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或复杂,未执行“逢掘必探”探放水制度的;

    14.违反标准在禁止开采区域从事爆破作业,违规储存爆炸物品,违规将爆炸物品交由未取得爆破作业资质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

    15.地下矿山在未贯通安全出口和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之前,擅自在其他中段组织施工的;

    16.露天矿山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道路建设、表土剥离等基建工程,擅自在矿区范围内进行与基建内容无关的作业;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不符合设计的;

    17.未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8.在批准基建期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基建的;

    19.未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或未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20.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分工不明确,岗位职责划分不清楚的;

    21.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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