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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警示:典型问题隐患!曝光!

    时间:2023-09-18关注:258

    摘要

    举一反三、重敲警钟,上海持续向社会曝光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中的典型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推动地区部门毫不松懈严抓严管,推动行业单位毫不放松对标整改。


    01、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未按照规定完成整改重新启用

    2023年5月10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金泽镇练西公路3580号2幢的上海浦东富林家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产品为木制品家具,主要工艺为切料、打孔、封边、组装等。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企业生产车间西侧墙外存在一套干式除尘系统且采用了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对企业作业现场进行拍照确认及执法录像后,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月30日对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采用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的中央除尘设备重新启用,经调查得知企业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交底工作。执法人员对企业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确认及执法录像,确认该企业存在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未按照规定完成整改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上海浦东富林家具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02、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

    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杨浦区建管委、建管中心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中发现,杨浦区12、13街坊商办住宅综合项目12#货梯、9B#货梯防坠器动作存在速度大于升降机额定速度0.4m/s以上的问题。货梯安装单位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根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建管中心立即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整改,并对安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安装单位已对12#货梯、9B#货梯重新安装施工升降机防坠器,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0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2023年4月27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源尊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木制品生产车间粉尘除尘系统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控制面板电源未接通,处于关闭状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无效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以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为案由,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拔除了一楼木制品生产车间粉尘除尘系统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插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5月24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未对有限空间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023年5月16日,徐汇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上海正大乐城百货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对其地下车库隔油池,地面集水井、污水井等有限空间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审批制度,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05、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松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诺慷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每年需定期进入沉淀池内进行清淤作业,清淤作业外包给上海众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6、未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配电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搭建的闷顶内

    2023年6月6日,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上海亚健塑料化纤厂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的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内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仅配置了灭火器。丙类生产车间内使用塑料扣板吊顶,其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与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丙类生产车间的配电线路直接敷设在木板、塑料扣板和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的闷顶、吊顶内;丙类生产车间内设置丙类仓储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成品仓库只设置了1个安全出口。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2.3之判定,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等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6月25日,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处罚。


    07、旧厂房装修改造现场

    脚手架拉结点存在大量缺失

    按照《崇明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6月26日,崇明区建设管理委下属安质监站执法人员赴“上海中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旧厂房装修改造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中12号楼脚手架存在拉结点大量缺失的问题,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令该项目全面停工。目前,该项目正在整改中


    08、泵电机防爆接线盒接口断裂 不具备电气防爆功能

    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开展了第一轮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检查组在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泾分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泵电机防爆接线盒接口断裂,不具备电气防爆功能,不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的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判定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同时,现场还发现该企业共计24项问题隐患。

    检查组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管理维护,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消防火灾运行清零行动。


    09、不满足仓库消防设计标准

    大量易燃物品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

    根据街道反映和区消防救援支队排查,位于黄浦区斜土东路350号和制造局路361号的两栋楼均存在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等隐患,两栋楼的2至4层消防设施未接入主泵,无法联动,无喷淋启泵。另外,350号和361号2楼均改建为仓库存放鞋类等易燃物品,现场也无消防工作人员,消防设施不完善,无法满足仓库消防设计标准,安全隐患突出,支队随后报区政府拟挂牌。4月12日,黄浦区政府批复把斜土东路350号和制造局路361号列为区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挂牌后,街道约谈4个业主和11个承租商户,告知其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限期整改。5月19日,区消防救援支队查封350号和361号2楼的仓库,对仓库采取“只出不进”的封闭管理措施。6月14日,经消防、公安、街道等部门联合实地察看,斜土东路350号、制造局路361号内三处鞋类仓库已经提前全部完成货品清理。7月24日前,这三处鞋类仓库的水泵和喷淋系统已全部完成安装并已投入正常使用。

    半淞园路街道将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居民多、住宅类型复杂、年久失修情况突出等实际,持续推进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切实保障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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