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培训:5起煤矿火灾事故案例+逃生要点!
时间:2023-09-27关注:
河南三门峡耿村煤矿
“5·9”火灾事故:
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
井下CO浓度瞬间超限未报警
时间:2023年5月9日
企业:河南三门峡耿村煤矿
伤亡情况: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483.26万元
耿村煤矿证照齐全,正常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60万吨/年,主采2-3煤,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自燃。矿井设有12采区和13采区,事故发生在13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
事故直接原因、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调查处理:
事故直接原因:
13采区中部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调节风窗周边破碎煤体自燃,火势发展至13采区回风下山,引燃巷道内的木背板和破碎煤体,并沿回风侧迅速蔓延,形成较大火风压,导致风流逆转和紊乱,高温烟气和高浓度CO阻断逃生通道,造成5名人员遇难。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煤矿防灭火工作流于形式。耿村煤矿没有认识到专用回风煤巷存在自然发火的潜在风险,安全风险辨识、防灭火措施等均未体现煤巷防灭火相关内容,未发现事故地点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事故区域巷道没有进行锚喷,未配足灭火器材。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该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监测到煤层自然发火初期和发展期状态变化信息,与之相关的10个CO传感器均未报警。事故调查发现,该矿安全监控系统将CO传感器瞬时超限(大于1000ppm)错误认定为故障断电,不属有效监测值、不显示数据,导致井下CO浓度瞬间超限后未报警。
3.煤矿报告事故不及时。该矿在发现井下着火后没有报告,自行组织灭火。在灾情扩大、确认有5人被困后,仍没有及时上报事故,在5人被困6个多小时后,该矿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义煤公司救护大队第二中队受耿村煤矿召请出动后,也未向主管单位及上级救援管理部门报告。
4.煤矿现场应急处置不力。该矿发现火灾后,未准确分析研判火势发展蔓延速度和波及范围,未认识到用水管洒水直接灭火存在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灾情扩大后,未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继续冒险组织作业。在火情难以控制、下达撤离井下全部人员命令前,井下仍有105人作业。
5.上级企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义煤公司、大有能源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耿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失察,对耿村煤矿井下防灭火措施审查不严格,未认真督促耿村煤矿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对耿村煤矿自然发火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失察失管。未督促耿村煤矿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下达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指令。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共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和处理建议。其中,对义煤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大有能源党委书记(已于2023年6月被免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义煤公司总经理兼大有能源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安全监察局局长、党委委员兼大有能源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兼大有能源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兼大有能源通风部部长等6人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记过等处分。对耿村煤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矿长、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对党委书记和矿长均处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罚款,自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耿村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兼通风科科长、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副主任、通风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等7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政务降级、记大过等处分,其中对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均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同时,对以上事故责任人员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对耿村煤矿罚款203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渑池县政府、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三门峡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山东省烟台招远市曹家洼金矿
“2•17”火灾事故:
违规动火作业
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时间:2021年2月17日
企业:山东省烟台招远市曹家洼金矿
伤亡情况: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5.86万元
矿山概况:家洼金矿隶属烟台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招远市夏甸镇镇办企业,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9.9万吨/年。矿井相关工程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的分支机构—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承揽。
2020年9月,曹家洼金矿拟对矿井的2号竖井、3号盲竖井、5号盲竖井进行检修作业(包括3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2020年12月1日,曹家洼金矿与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签订了《曹家洼金矿2号竖井、3号盲竖井、5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曹家洼金矿3号盲竖井供风管路安装、更换二中以上复合罐道。工程由温州井巷公司7个项目部中的中矿项目部承揽,中矿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施工队实施检修作业。
事故直接原因、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调查处理: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除3号盲竖井内-470米上方钢木复合罐道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气割罐道木上的螺栓及焊接在罐道梁上的工字钢、加固钢板,较长时间内产生大量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等持续掉入-505米处梯子间,引燃玻璃钢隔板,在烟囱效应作用下,井筒内的玻璃钢、电线电缆、罐道木等可燃物迅速燃烧,形成火灾。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曹家洼金矿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对3号盲竖井动火作业等级判定为“一般”,未将外来施工人员培训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培训记录。
二是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混乱。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检修项目外包队伍,未按规定审查温州井巷公司相应资质情况,事故发生后,会同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组织伪造检修项目部经理任命书、委托书。
三是工程管理不到位。未向施工队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未督促施工队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四是动火作业管理缺失。未对井下动火作业作出规定,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
五是矿山开采管理混乱。常年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未认真采取矿区边界有效封堵措施。
六是应急管理不到位。未针对井下火灾导致有毒有害气体窒息等重点进行演练,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未佩戴使用自救防护用品。
2.施工队违规实施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
一是违规承揽矿山施工工程。违规借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以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作业。
三是违规实施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对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大量高温熔渣、残块掉落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温州井巷公司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对施工队管理缺失,未督促施工队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其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未发现并制止其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等。
二是温州井巷工程公司对招远办事处及项目部疏于管理。以包代管,未发现并制止招远办事处违规出借资质、违规承揽工程等行为,未按规定对驻招远各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考核等。
4.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
一是招远市夏甸镇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镇办企业管理职责,对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
二是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到曹家洼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曹家洼金矿存在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等问题。
三是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力,对曹家洼金矿因缩小采矿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未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适用性存在的问题实行闭环监管,发现曹家洼金矿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及“5号盲竖井粉矿回收井、8号盲竖井”现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四是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黄金行业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黄金行业加强安全管理。
五是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推进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力,监督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矿山监管职责不到位。
六是招远市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本次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27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对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矿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3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等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远市夏甸镇原镇长、原党委书记,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原局长,招远市原市长,招远市委书记等17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对曹家洼金矿处260万元的罚款,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温州井巷公司处70万元的事故罚款;将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矿长、温州井巷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对曹家洼金矿总工程师、安全科科长分别处3万元的事故罚款,对参与伪造有关材料的曹家洼金矿安全科科长、采矿车间副主任、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1名聘用人员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责成招远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矿
“12·4”火灾事故:
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水泵吸水管
时间:2020年12月4日
企业: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简称吊水洞煤矿)
伤亡情况: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
煤矿概况 :
吊水洞煤矿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安溪村,核定年生产能力12万吨。该矿采用平硐+斜井开拓,划分为+150米和-85米两个水平。矿井主采K2、K8、K13煤层,K13煤层底板岩石裂隙渗出一种油类液体(简称岩层渗出油),岩层渗出油沿巷道水沟汇入-85米水仓。在正常生产时,煤矿安排人员定期收集,用自制储油矿车运输到地面。
为吸取重庆松藻煤矿“9·27”事故教训,2020年9月28日,吊水洞煤矿按要求停产,在矿井停产后,煤矿未再安排人员收集岩层渗出油。10月28日,该矿申请于2020年底关闭退出;11月4日,该矿与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简称胜杰回收公司)签订回收煤矿设备合同;11月12日,该矿上报了关闭方案及安全措施;11月15日,胜杰回收公司开始入井回收设备。至事故发生时,胜杰回收公司正在回收-85米水泵房的设备。
事故直接原因、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调查处理:
事故直接原因
胜杰回收公司在吊水洞煤矿井下回撤设备时,回撤人员在-85米水泵房内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水泵吸水管,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油垢和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在火风压作用下蔓延至进风巷,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吊水洞煤矿未完成关闭程序,未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让不具备井下作业条件的胜杰回收公司组织井下设备回撤作业。
二是胜杰回收公司未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炭行业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安全机构不健全,不具备井下作业的资质条件,违规承接回撤作业。
2.回撤中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是吊水洞煤矿报告回撤方案和措施时,已开始设备回撤工作;回撤方案中没有写明回撤设备由胜杰回收公司组织实施;回撤方案中的设备清单与实际回撤的设备不符;未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关于不能外包、不许动火、危险性大的设备不许撤除的要求。
二是在回撤过程中,吊水洞煤矿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将胜杰回收公司井下回撤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对胜杰回收公司大多数回撤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就允许下井作业,放任胜杰回收公司井下违规撤除水泵、动火作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收受胜杰回收公司财物。
3.回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一是胜杰回收公司不具备煤矿井下回撤作业的条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满足煤矿井下设备回撤作业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违规承接吊水洞煤矿井下设备回撤工作。
二是胜杰回收公司违规在井下动火作业,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人员在井下进行气焊切割作业,未对操作人员进行气焊切割设备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未明确气焊切割操作人员的防火职责,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在有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实施气焊切割作业。
4.监管监察部门未履职尽责。
一是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及其应急办未落实有关加强吊水洞煤矿关闭期间安全监管的要求,得知该矿已经开始回撤井下设备,未采取措施强化监管,未及时发现该矿回撤井下设备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至事故发生时无人到井下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二是永川区能源局接到吊水洞煤矿撤出井下设备的报告后,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未检查落实该矿有关回撤设备不能外包、不允许动火、危险性大的设备不许撤除的情况,至事故发生时无人到井下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三是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职责的巡查、考核不够;永川区政府督促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吊水洞煤矿申请关闭退出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够;能源局在牵头推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分类处置及关闭过程中的程序不细致、责任不明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煤监局及其渝中监察分局督促指导永川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够有效。
调查处理情况
本次事故对吊水洞煤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11人,胜杰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2人,共13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吊水洞煤矿驻矿安监员2人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永川区及相关部门等24人进行追责问责。
对吊水洞煤矿、胜杰回收公司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吊水洞煤矿主要负责人、胜杰回收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9·27”火灾事故:
胶带磨损严重、质量不合格
时间:2020年9月27日
企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简称松藻煤矿)
伤亡情况: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
煤矿概况:该矿为国有煤矿,隶属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重庆能投集团)所属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渝新能源公司),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核定生产能力110万吨/年。事故发生前,该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事故直接原因、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调查处理:
事故直接原因
松藻煤矿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胶带下方煤矸堆积,起火点-63.3米标高处回程托辊被卡死、磨穿形成破口,内部沉积粉煤;磨损严重的胶带与起火点回程托辊滑动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点燃回程托辊破口内积存的粉煤;胶带输送机运转监护工发现胶带异常情况,电话通知地面集控中心停止胶带运行,紧急停机后静止的胶带被引燃,胶带阻燃性能不合格、巷道倾角大、上行通风,火势增强,引起胶带和煤混合燃烧;火灾烧毁设备,破坏通风设施,产生的有毒有害高温烟气快速蔓延至2324—1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矿井重生产轻安全。矿级领导红线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二号大倾角胶带使用了1年零8个月磨损严重,机电一队队长于9月2日通过煤矿OA办公系统向矿级领导书面报告了二号大倾角胶带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但矿级领导红线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均未实施停产整治,为不影响矿井正常生产,计划在国庆节停产检修期间更换,致使胶带机巷隐患未彻底消除,导致事故发生。
二是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松藻煤矿没有按规定检查皮带下方的浮煤堆积、金属挡矸棚损坏等情况,业务保安不到位。对该皮带巷长期存在的问题,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消除隐患,致使皮带长时间“带病”运行。应急救援装备可靠性差,经事故区域现场勘查,压风自救装置存在面罩供气管过软,易老化、扭结等情况。
三是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评估不全面,未对矿井胶带输送机的胶带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对矿井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检查不全面、针对性不强,2020年以来,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对松藻煤矿开展检查90次,均未到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检查。
四是渝新能源公司安全管理弱化。公司业务部门和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管理职责不清晰,权责不统一,造成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认真督促煤矿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五是重庆能投集团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集团对煤矿安全实行四级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责任落实层层弱化;近年来煤矿事故多发,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按集团规定正常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认真分析解决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系统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六是带式输送机使用的胶带质量不合格。经对事故地点的胶带取样送检和对胶带采购环节专项调查,该胶带为假冒伪劣产品;重庆能投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物资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询价和交货验收违规等问题。
七是属地管理及监管监察工作效能不高。对重庆能投集团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责任逐级弱化等问题督促不够,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全面,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有力。
事故调查处理
本次事故对松藻煤矿矿长、分管机电运输工作的副矿长、机电运输科科长、重庆能投集团物资公司供应部副部长等4名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庆能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渝新能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松藻煤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等20名人员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对纂江区、重庆市相关部门的13名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对事故责任单位松藻煤矿罚款300万元,对该矿矿长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有关规定将松藻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胶带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
杏花煤矿“11·20”火灾事故:
皮带道出现底鼓、片帮等问题
没有及时修理
时间:2015年11月20日
企业: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
伤亡情况: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8.5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杏花煤矿东一采区大倾角胶带输送机机头向下836米处,巷道底浮煤清理不及时,形成浮煤堆积层;浮煤堆积层将胶带机底托辊卡死,胶带与浮煤堆积层、底托辊长时间摩擦发热,使底托辊附近浮煤堆积层积蓄大量热能形成高温;胶带输送机停机后,胶带与底浮煤堆积层静止接触,煤体持续高温、达到燃点燃烧,引燃胶带引起火灾。
事故主要暴露出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检修人员没有按规定对该皮带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更换托辊,造成皮带跑偏、洒货严重。
二是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皮带道出现底鼓、片帮等问题后,没有及时修理,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迟报近9个小时。
责任追究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情显示,该起事故中,杏花煤矿机电副矿长,东采区保运队队长,东采段机电副段长,东采段生产、安全副段长等4人因对杏花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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