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锅炉技能培训: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2-10-09关注:
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设置额定蒸发量≥1t/h 以水为介质的蒸气锅炉或额定供热量≥240×10*kcal/h的热水锅炉,设置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kcal/h 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本任务主要是介绍该《规则》中与司炉人员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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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4.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5.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如下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若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6.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7.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8.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9.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 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 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 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 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 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10.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二)检查、监督与经济处罚
1.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2.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3.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5组织一次评比检查。
4.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上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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