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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消防安全培训:避难设施消防知识点汇总

    时间:2023-07-17关注:350

    摘要
    一、避难层

    1.设置条件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2.疏散楼梯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3.设置要求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其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得设置幕墙。

    补充:1.避难层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其最小净面积指标不得小于0.25m2/人。

    二、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补充:避难间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三、医疗建筑的避难间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m2。

    (4)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相关的规定。

    四、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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