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企业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
时间:2024-10-25关注: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公司开展明查暗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部分烟花爆竹筒体之间安装有隔板,不符合《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理结果
针对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针对部分烟花爆竹筒体之间安装有隔板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单位合并罚款一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烟花爆竹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烟花爆竹公司在部分烟花爆竹筒体之间安装隔板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公司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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