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停用消防设施且不配合调查,从重处罚
时间:2024-10-24关注:
摘要
案情简介
2022年,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专项督导中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关闭,致使生产区域防排烟设施、警报设施等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某某以项目未验收移交以及受疫情管控影响消防设施维修人员无法来单位为由,认为责任不在其单位,不应承担法律后果,不配合调查取证。消防救援机构随即向有关单位调阅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固定项目已经验收移交的证据,同时协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前往该单位恢复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定该单位长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置于停用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环保科技公司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环保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生产与销售,通过发酵生物技术,每日处理鸡粪约200吨,在发酵生物处理中存在诸多不可控风险点,具有农村地区火灾防控典型特征。消防救援机构通过调阅审批验收文件、项目合同文件,恢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取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运行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该公司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长期置于停用状态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存在擅自长期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条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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