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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警示丨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被处罚

    时间:2025-07-05关注:4

    摘要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所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3年11月5日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罚款12000元。

    专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加油站属于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所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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