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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警示丨石化企业需依法配备注安师!

    时间:2025-07-08关注:5

    摘要

    案情简介

    某石化有限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4年3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家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备的9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5万元。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石化公司所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不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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