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非法经营危化品,没收又罚款!
时间:2025-07-08关注: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从村民潘某某植物油店内查获1800L甲醇类新型燃料油,经送检,该甲醇类新型燃料油闪点为27.1℃-29.1℃不等,属于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植物油店潘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新型燃料油获利612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了1800L甲醇类燃料油及经营装置。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对潘某某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经营所得6127元及1800L甲醇类新型燃料油。
专家评析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闪点是衡量液体易燃性的一个重要参数,具体来说,闪点低于60°C的液体被归类为危险化学品。部分化学品即使闪点≥60℃,若具有其他危害特性如毒性、腐蚀性等,仍可能被列入危化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植物油店经营者潘某某非法经营闪点为27.1℃-29.1℃不等的甲醇类新型燃料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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